
圖:王滋靖律師團隊協助您看懂特留分,及早完成遺囑與繼承規劃
辛苦一輩子買下的房子,明明是夫妻倆共同的家,為什麼另一半走了以後,房子卻可能要分一半給幾乎沒往來的小叔、小姑?問題往往出在許多人從沒聽過、卻牢牢綁住遺產分配的三個字——特留分。它是法律替每一位繼承人保留的「最低繼承底線」,連遺囑都無法完全跨過。本篇將由王滋靖律師團隊,用最白話的方式,帶您看懂遺產到底會分給誰、特留分是什麼、遺囑能不能「不留給」某個人,以及 2026 年正在醞釀的修法,會怎麼改變這一切。
本篇實務指南導覽:
【諮詢室情境錄】那封來自「小叔」的律師函
「王律師,我先生走了快三個月,我到現在還沒辦法相信……更沒想到,會收到這樣一封信。」淑芬(化名)把一封律師函輕輕放在桌上,手還在微微發抖。
結婚二十多年,淑芬和先生沒有孩子,兩個人就是彼此的全部。先生的父母早已過世;這些年,先生那位住在外縣市、幾乎不相往來的弟弟,連過年都很少出現。
「房子是我們兩個一塊錢一塊錢存下來、一起買的。現在他弟弟卻透過律師說,他對這間房子也有『繼承權』、有什麼『特留分』,要我分一半給他……王律師,這怎麼可能?這是我們的家啊。」
淑芬的眼淚掉了下來:「難道我先生沒留下一句話,我就只能眼睜睜看著我們的家,被一個沒出過力的人分走一半嗎?」
律師團隊遞上一杯溫水,輕聲說:「淑芬,我知道這很難接受,你的心情,法律聽得懂。我們先別慌——這背後的關鍵,是『特留分』這三個字。把它弄懂,你會知道這樣的局面,其實本來有機會避免;而現在,我們也還有可以做的事。」
親愛的,如果您也以為「結了婚、沒有小孩,財產當然全是另一半的」,那這篇文章,請務必看到最後。淑芬的遭遇,並不是特例。
一、先搞懂:您走了以後,遺產會分給「誰」?
要談特留分,得先知道遺產的法定繼承人是誰、順序怎麼排。這一切,法律早就幫您寫好了一張「預設名單」——只是這張名單,未必是您心裡的那張。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 律師白話說:兩個重點,決定您的家人分多少
- 重點一:配偶是「當然繼承人」,但不是「唯一」繼承人。配偶不必排順序,原則上都享有繼承權(除非有繼承權喪失、離婚而喪失配偶身分、或拋棄繼承等例外情形);其餘的人則照上面四個順序「由前往後」遞補——前一個順序有人,後面的順序就輪不到。有子女(第一順序)時,父母、兄弟姊妹都不會繼承;沒有子女、父母也過世了,才會輪到第三順序的「兄弟姊妹」。
- 重點二:配偶分多少,要看「和誰一起繼承」。這就是淑芬最想不通的地方,關鍵在下面這一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把它翻成白話,配偶的「應繼分」(法律預設可分到的比例)是這樣的:
- 和子女一起繼承 → 大家平均分(例如配偶+2 名子女,各 1/3)。
- 和父母或兄弟姊妹一起繼承 → 配偶拿一半(1/2),另一半由父母或兄弟姊妹分。
- 和祖父母一起繼承 → 配偶拿三分之二(2/3)。
- 上面四個順序的人通通沒有 → 配偶才能拿全部。
🚫 看懂淑芬的處境了嗎?淑芬和先生沒有子女(沒有第一順序),先生的父母也已過世(沒有第二順序),於是繼承權「往下遞補」到了第三順序的兄弟姊妹——也就是那位小叔。依第 1144 條第 2 款,淑芬身為配偶只能分到遺產的 1/2,另外 1/2 由先生的兄弟姊妹繼承。這就是為什麼,那間夫妻倆一起打拚的房子,會「一半變成小叔的」。
二、什麼是「特留分」?特留分怎麼算?
看到這裡您可能會想:「那我先生如果有先寫一份遺囑,把房子全留給我,不就好了?」——這個方向完全正確,但這裡要先認識一個會「踩煞車」的關鍵概念:特留分。
所謂特留分,是法律替每一位繼承人保留的最低繼承底線。白話說:就算被繼承人立了遺囑,把財產大量分給某些人,法律仍替其他繼承人「鎖住」一塊最低限度的份額,不讓他們被完全剝奪。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 律師白話說:特留分是「應繼分」再打一次折
特留分不是憑空的比例,而是先算應繼分,再乘上 1/2 或 1/3:
| 繼承人 | 特留分(為其應繼分的) |
|---|---|
| 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 | 1/2 |
| 父母 | 1/2 |
| 配偶 | 1/2 |
| 兄弟姊妹 | 1/3(⚠️ 2026 修法草案擬刪除,見第五段) |
| 祖父母 | 1/3 |
至於特留分實際金額怎麼算,法律也有明文:依第 1224 條,特留分是「由依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算定之應繼財產中,除去債務額算定之」——簡單講,就是先把遺產總額結算、扣掉被繼承人的債務,再依上表比例計算。
三、立了遺囑,就能「想給誰就給誰」嗎?——「自由」與「扣減」的拔河
這是整篇文章最關鍵的一段,也是淑芬最該早點知道的事。法律確實給了每個人「用遺囑自由分配財產」的權利,但它在同一句話裡,也劃下了那條叫特留分的線:
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換句話說——遺囑能決定「大部分」的分配,但不能把特留分這張安全網整個收走。如果遺囑分配的結果,讓某位有特留分的繼承人實際拿到的,比他的特留分還少,他可以主張「扣減」:
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
(提醒:特留分「實際算多少、怎麼扣回」,還會牽涉遺產的歸扣、生前財產安排等制度,個案差異大,建議由律師依您的具體情況評估。)
💡 律師補充:用淑芬的房子,把這件事算給您看
假設那間房子(先生的遺產)價值 900 萬元,先生沒有其他財產與債務。我們來看三種情境,差別會讓您倒抽一口氣:
| 情境 | 淑芬(配偶)可得 | 小叔(手足)可得 |
|---|---|---|
| A. 先生沒留遺囑 | 450 萬(1/2) | 450 萬(1/2) |
| B. 有遺囑「全留給太太」(現行法) | 750 萬 | 150 萬(特留分 1/6) |
| C. 有遺囑全留太太+修法後(⚠️草案) | 900 萬(全部) | 0 |
情境 B 的小叔特留分這樣算:應繼分(1/2)× 1/3 = 1/6,900 萬 × 1/6 = 150 萬。
💡 看出關鍵了嗎?一份遺囑,就能把小叔能拿走的,從一半(450 萬)壓到六分之一(150 萬)。特留分像是法律替家人保留的一張安全網;遺囑雖無法把這張網整個收走,卻能大幅改變網子的大小。淑芬聽到這裡,眼眶紅了:「原來……我們只是少做了一件事。」
四、「那個不孝、甚至會施暴的人,可以讓他一毛都拿不到嗎?」
特留分保障的是「正常的繼承人」。但實務上常有人問:「如果對方曾經對長輩重大不孝、甚至施暴,難道也要分他特留分嗎?」——這時要看的是另一條路:繼承權的喪失。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 律師白話說:重點在第 5 款,但門檻不低
一般人最用得到的,是第 1 項第 5 款:當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且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他就會喪失繼承權——連同特留分一起失去。這也呼應了近年大家熟知的「不孝條款」精神。
🚫 但請特別注意兩件事,別誤踩:
- 「單純疏遠、感情不好」並不構成。法律要求的是「重大虐待或侮辱」這種較高門檻的情節,而不是「很久沒聯絡」「處不來」。
- 必須有「被繼承人的表示」。第 5 款要件之一是被繼承人生前曾明確表示「不讓他繼承」;這份表示怎麼留存、是否充分,以及是否構成「重大」虐待或侮辱,最終仍由法院依個案事實認定,往往是日後爭訟的戰場。強烈建議這類安排務必先諮詢律師,把證據與文件做足,否則容易功虧一簣。
五、2026 修法動向:兄弟姊妹的特留分,要被刪掉了?
淑芬的故事,其實正打中一個社會長年的疑問:「沒有子女的夫妻,為什麼財產不能單純留給另一半,還要分給不相往來的手足?」這個聲音,催出了 2026 年的一波修法。
🚫 重要提醒(請先看這段,再看內容):以下是「修正草案」,截至本文撰寫時(2026 年 6 月)尚未三讀、尚未施行,不能作為現在的法律依據。法務部於 2026 年 6 月 2 日預告「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於 6 月 12 日發布澄清聲明,說明草案仍在預告(意見徵詢)階段、尚須陳報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換句話說,距離真正上路,還有好幾道程序要走。草案內容於正式立法過程中仍可能調整,最終以三讀通過的版本為準。
在「草案、尚未施行」的前提下,這次修正的方向大致有幾個重點:
- ① 刪除「兄弟姊妹的特留分」。這不影響兄弟姊妹的「繼承權」本身,而是取消他們那份「最低保障」。白話說:未來若有遺囑把財產全留給配偶,像淑芬這樣的處境,手足將無法再主張特留分扣減。
- ② 新增「繼承人特別貢獻制度」。對被繼承人長期照顧、提供勞務或財產而維持、增加遺產的繼承人,於分割遺產時可酌增其應得份額——讓「真正付出的人」被看見。
- ③ 修正「遺產酌給」制度,並調整相關請求權人與時效。
- ④ 遺囑禁止分割遺產的期限上限,由 10 年縮短為 5 年。
💡 律師提醒:方向利多,但「現在」還不能用。這波修法對配偶與真正盡心照顧的家人是好消息,但法律以「施行」為準,不是以「預告」為準。在草案三讀施行前,想保障特定的人,仍然只能靠「現行制度」提前安排——也就是下一段要談的遺囑與規劃工具。
六、實務:怎麼立一份「有效、又能保護想保護的人」的遺囑
真正能守護摯愛的,從來不是「我以為理所當然」,而是一份白紙黑字、合法有效的安排。以下是現行法下,您現在就能做的事。
1. 先確認「資格」與「方式」
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
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囑。但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為遺囑。
立遺囑必須具備「遺囑能力」(未滿 16 歲不得立)。而依第 1189 條,遺囑共有自書、公證、密封、代筆、口授五種法定方式。以下介紹較常用的三種——「自書」、「公證」與「代筆」;其餘密封、口授遺囑各有適用情形,可依個案諮詢。
2. 自書遺囑:最方便,也最容易失效
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自書遺囑不用花錢、隨時可寫,但三個要件缺一不可,實務上太多遺囑就是栽在這裡:
✅ 正確:從頭到尾親手書寫全文、清楚寫上年月日、最後親自簽名;有塗改就在旁邊註明改了幾個字、改在哪,並另外簽名。
❌ 錯誤(常見失效):用電腦打字列印再簽名、忘了寫日期或日期是別人代寫、只蓋印章沒親簽、塗改後沒依規定另簽。
3. 公證遺囑:多一道手續,但證據力最強
公證遺囑,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
公證遺囑由公證人協助作成,形式最不易出錯、證據力最強,特別適合「分配較複雜、或預期家人可能有爭執」的情況。依司法院規定,流程大致是:遺囑人親自(不可代辦)攜帶身分證、印章到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事務所 → 在公證人面前口述意旨 → 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 → 確認無誤後,由遺囑人、2 名見證人、公證人共同簽名。行動不便者,也可申請公證人「到府」辦理。辦理時須另繳公證費用,實際金額依遺產價額與公證機關規定計算,可逕洽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了解。
4. 代筆遺囑:不方便親自書寫時,由律師等人協助完成
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當長輩年事已高、視力或書寫不便,難以親手寫完整份遺囑時,「代筆遺囑」就很實用:由遺囑人口述意旨、指定的見證人之一筆記,在全程見證下完成。實務上,這也是律師最常協助當事人完成遺囑的方式之一——律師能協助確認意思表示清楚、要件齊備,降低日後被質疑的風險。
🚫 代筆遺囑兩個常見的雷:
- 見證人不能少於 3 人,且資格有限制。依民法第 1198 條,繼承人、受遺贈人,以及他們的配偶或直系血親,都不能擔任見證人。換言之,「會分到遺產的人」與其近親不能下場見證,否則可能影響遺囑效力——這正是建議由中立的律師協助的原因。
- 要件一個都不能漏。口述、筆記、宣讀、講解、認可、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姓名、全體簽名,環環相扣,缺一可能導致遺囑無效。
5. 進階:想「保障特定人」的合法規劃工具
除了遺囑,實務上常搭配以下工具來「在特留分框架內」調整分配。不過這每一項都牽涉個案情況與稅務,屬律師實務上的觀察方向、非保證結果,務必先個案諮詢:
| 工具 | 與特留分的關係 | 要注意 |
|---|---|---|
| 遺囑 | 可大幅調整分配,但侵害特留分部分對方仍可扣減 | 留意扣減權時效(見 Q&A) |
| 生前贈與 | 可能影響日後遺產分配 | ⚠️ 仍須考量特留分、歸扣與遺產稅(如死亡前 2 年內贈與近親仍可能計入),不宜單純當成規避繼承的方法 |
| 人壽保險(指定受益人) | 民事上通常不作為遺產分割標的 | ⚠️ 稅務上仍可能涉最低稅負、實質課稅或遺產稅(如高齡帶病、躉繳等情形) |
| 信託 | 可作為財產管理與傳承工具;是否排除於遺產、是否受特留分主張,依信託架構而定 | 架構複雜,涉遺產範圍、稅務與特留分爭議,務必由律師與信託業者個案規劃 |
七、民眾問答:關於特留分與遺囑,最常見的 7 個疑惑
❓ Q1:什麼是特留分?它和「應繼分」有什麼不同?
王律師解析:應繼分是法律預設「可以分到多少」;特留分則是法律保障「最少一定分得到多少」,是繼承的最低底線。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配偶的特留分為應繼分的 1/2,兄弟姊妹、祖父母為 1/3(民法第 1223 條)。遺囑可以調整分配,但不能違反特留分。
❓ Q2:我可以立遺囑,把財產「只留給」配偶或某個孩子嗎?
王律師解析:可以自由分配,但若因此讓其他繼承人實際拿到的少於其特留分,對方可依法主張「扣減」,以回復其應受保障的最低份額(民法第 1225 條;實際計算與範圍還會連動歸扣等制度,宜個案評估)。所以遺囑能大幅傾斜分配,卻無法 100% 排除有特留分的繼承人(除非該繼承人屬第三順序的兄弟姊妹,且未來修法刪除其特留分後)。
❓ Q3:我和另一半沒有小孩,財產真的不能全部留給對方嗎?
王律師解析:在「沒有立遺囑」的情況下,若您的父母也已過世,配偶會與您的兄弟姊妹共同繼承,配偶只能分得遺產的 1/2。若有立遺囑全部留給配偶,兄弟姊妹現行仍有特留分(約可扣減遺產的 1/6)。2026 年修法草案擬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草案、尚未施行),但在那之前,「及早立遺囑」就是保障另一半最有效的一步。
❓ Q4:不孝、甚至對長輩施暴的繼承人,可以不讓他繼承嗎?
王律師解析:有機會,但門檻不低。可循民法第 1145 條「繼承權喪失」,其中第 5 款要求「重大虐待或侮辱,且經被繼承人表示不得繼承」。單純的感情疏遠並不構成,且需要有充分的證據與「被繼承人的表示」,建議務必先諮詢律師妥善準備。
❓ Q5:自己手寫的遺囑,有法律效力嗎?
王律師解析:有,但形式要件嚴格。自書遺囑必須「全文親自書寫+記明年月日+親自簽名」,有塗改要註明處所、字數並另行簽名(民法第 1190 條)。用電腦打字、漏寫日期、只蓋章沒親簽,都可能讓整份遺囑無效。重要或複雜的分配,建議採公證遺囑。
❓ Q6:2026 年的繼承修法,現在已經可以適用了嗎?
王律師解析:還不行。截至 2026 年 6 月,這仍是法務部「預告」階段的修正草案,尚未送行政院、尚未經立法院三讀、尚未施行,不能作為現在的法律依據。確定施行前,所有規劃仍以現行法為準。
❓ Q7:特留分被侵害了,要在多久之內主張?
王律師解析:特留分的扣減權有其行使期間限制,但因涉及法律解釋與個案判斷,實務見解未盡一致。最穩妥的做法是——一旦發現特留分可能受到侵害,就儘速諮詢律師、把握時效主張,以免因拖延而喪失權利。
八、律師的溫心叮嚀
回到淑芬的故事。當她明白「原來只要先生生前留下一份遺囑,這一切本來可以很不一樣」,她沉默了很久,然後輕輕說:「那……我自己的,我想現在就安排好。我不要將來換成別人,也經歷我這一場。」
親愛的,如果您也正為「家,會不會留給對的人」而擔心,請記得幾件事:
1.「我以為理所當然」,是遺產規劃裡最貴的四個字
沒有子女的夫妻、再婚家庭、想多照顧某位至親的人,現行法的預設分配,常常不是您心裡想的那樣。
2. 遺囑,是您能送給家人最溫柔的禮物
它不只分配財產,更是在您無法再開口時,替您把愛說清楚、把紛爭擋在門外。
3. 修法是未來式,您的安排是現在式
2026 年的草案值得期待,但別把摯愛的保障,賭在還沒上路的法律上;現在能做的,現在就做。
4. 別自己硬猜
特留分的計算、遺囑的形式、繼承權喪失的舉證,每一步都有細節。動筆之前,先讓律師陪您把方向盤點清楚,才不會留下一份「看似安心、卻可能無效」的遺囑。
如果您正面臨像淑芬一樣的處境,或想及早為家人做好繼承與遺囑規劃,歡迎與王滋靖律師團隊預約諮詢,我們會陪您一起,把「家」留給對的人。若您的情況同時涉及夫妻財產,也歡迎參考:配偶把錢轉走怎麼辦?律師教 3 招保全剩餘財產。
(本文由王滋靖律師親自撰寫,內容結合實務經驗與法律分析,旨在提供一般性法律知識,具體個案請預約諮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