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事會議修正—王滋靖律師解析學校接獲檢舉後的結案與調查程序

教育部 115 年 10 月 7 日發布校事會議修正,10 月 9 日起生效:老師的行為顯屬《解聘辦法》第 4 條所定不予處罰的情形,或符合學校的輔導管教辦法,學校應予結案、不必再開受理會議。王滋靖律師解析「顯屬」的範圍、結案後的陳情途徑,以及考核案外聘條件的限縮。

校事會議修正懶人包(10/9 生效):老師管教被檢舉,什麼情況學校應直接結案? Read More »

扶養費示意—王滋靖律師解析對方隱匿收入時法院如何調查真實所得

「他說他一個月只賺兩萬三。」當對方是自營業者、收現金,或薪轉刻意壓低,扶養費是不是就要不到?答案是不會。本文解析家事法庭上的四把鑰匙——法院依職權調取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資料、囑託國稅局等機關提供營業稅核定資料、聲請書狀就要載明雙方的經濟狀況,以及兩造都負有的協力與據實陳述義務;並附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實際採用的計算數據,與裁定後對方仍不給付時的三段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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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霸凌認定示意—王滋靖律師以中立調查委員視角拆解5大要件與灰色地帶

同一句重話,放在不同脈絡裡可能是合理的業務要求,也可能是霸凌。2026 年 7 月 1 日職安法職場霸凌專章與防治措施準則施行後,職場霸凌認定第一次有了明文依據。王滋靖律師以中立調查委員的視角,拆解第 22-1 條的五大要件、準則第 2 條的四款審酌樣態,並用真實判決說明「嚴格主管」「考核懲戒」「調動隔離」三個最常爭執的灰色地帶;附主管版、被申訴人版、員工版三份自我檢核表與 8 題 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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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餘財產分配與夫妻贈與的法律諮詢情境

依民法第1030-1條,「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所以一筆財產贈與出去後,在贈與人這邊不再「現存」、在受贈人那邊屬「無償取得」,兩邊都不列入計算,等於分不回原本可以拿回的那一半。本文拆解收到贈與、送出後悔、被瞞著三種處境,並整理已經送出去之後的補救途徑與事前預防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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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事會議調查程序示意——象徵校園事件處理的公正與正當程序

2026年1月校事會議新制(1月12日發布、1月14日生效)在受理門檻、實名檢舉、案件分流、輔佐人與調查程序上全面調整,10月9日起再修正三條。王滋靖律師以長期擔任職場與校園性平及霸凌事件調查委員的中立視角,逐條解析程序與教師、學校、家長三方權益。

校事會議是什麼?2026新制完整解析:從受理、分流到調查程序的全貌 Read Mor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