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滋靖律師

職場霸凌調查懶人包:2026職安法新法雇主義務、調查程序與罰則

圖:王滋靖律師團隊整理|2026 職安法職場霸凌防治專章,雇主合規重點一次看

親愛的經營者,如果您對「員工申訴霸凌,公司到底該怎麼處理」感到陌生,這篇文章正是為您而寫。2025 年底,立法院三讀通過《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新增「職場霸凌防治專章」,預計自 2026 年 7 月 1 日施行。從這一天起,職場霸凌防治不再是「企業要不要做」的文化選擇題,而是「做了沒、做得對不對」的法律是非題。其中最關鍵、也最容易出錯的一環,就是職場霸凌調查。本篇將由王滋靖律師團隊為您完整拆解:新法要求老闆做什麼、調查程序怎麼走才合法、哪些情況會被罰錢,以及為什麼「找對人來調查」會是您最划算的一筆風險投資。

【諮詢室情境錄】一封員工申訴信,讓經營三十年的老闆睡不著

「王律師,我做生意三十年,從沒想過有一天會收到自己員工的『霸凌申訴』。」

諮詢室裡,經營一家百人製造廠的陳董(化名)把一疊文件放在桌上,眉頭深鎖。一位資深員工申訴,指控某位主管長期言語羞辱、刻意排擠,要求公司「依法調查」。陳董的第一反應,是叫人資部門「找大家問一問、寫個報告」就好。

「結果呢?被申訴的主管說人資跟申訴人是好朋友、調查不公正;申訴人說公司根本是在『關起門喬事情』。兩邊都不服,現在還說要告公司。我才發現——原來『查一下』這三個字,沒有我想的那麼簡單。」

我看著陳董,緩緩說:「陳董,您遇到的不是個案,是 2026 年 7 月起每一位老闆都要面對的新功課。而您直覺做錯的那一步——讓『有利害關係的人』去調查——正好是新法最在意、也最容易害公司挨罰的地雷。」

一、新法是什麼?職場霸凌第一次有了法律定義

過去,「職場霸凌」四個字在法律上其實是模糊的。法院在個案裡只能各自摸索標準,例如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重勞上字第 35 號民事判決就曾明白指出:

「所謂職場霸凌雖尚無明確之法律要件及定義,惟霸凌應指以敵視、討厭、歧視為目的,藉由持續性且積極之行為,侵害人格權、名譽權、或健康權等法律所保障之法益,亦即必須達到社會通念上認為超過容許之範圍,方該當之。」

換句話說,舊法時代,員工要主張霸凌,得證明對方「持續性、積極」且「超過社會容許範圍」——門檻不低,許多勞工因此舉證困難而敗訴。但這個局面,從新法上路那天起改變了。

⚖️ 掌握關鍵法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2-1 條

⚖️ 律師白話說:新法把老闆的「僥倖空間」收掉了

請特別注意條文中那句不起眼、卻威力強大的但書——「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過去法院要求「持續性」,意味著主管偶爾一次失控、罵得再難聽,員工也很難構成霸凌。新法則明白宣示:只要情節重大,即使只發生一次,也可能成立職場霸凌。這代表,過去企業靠「員工舉證難、單次不算」而僥倖過關的空間,被新法大幅壓縮了。

💡 律師補充說明:再加上後面會談到的行政罰,老闆面對的已經是「民事賠償 + 行政裁罰」的雙重風險。法律把標準說清楚,對守規矩的好老闆其實是好消息——前提是您要先把制度與調查機制建好。

二、老闆依法「必做」哪些事?(依員工人數分級)

新法最務實的設計,是依公司規模課予不同義務。您可以先對號入座,確認自己這一級的「最低法定動作」:

公司規模法定必做事項
10 人以上訂定職場霸凌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22-1 II)
30 人以上另須訂定職場霸凌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規範並公開揭示;接獲申訴後(依準則草案)3 日內成立處理小組
100 人以上(依準則草案)須成立調查小組,外部委員不得少於 1/2、任一性別不得少於 1/3。

💡 律師補充說明:表中「100 人以上」與各項天數,規定在勞動部《職場霸凌防治準則》——這份子法截至 2026 年 6 月仍為草案、尚在預告階段,正式條文以最終發布為準。但 10 人、30 人兩級的義務,已明明白白寫在母法第 22-1 條,沒有模糊空間。不論規模大小,新法還課予所有雇主一項共同核心義務:知悉就要處理、要調查

三、最難一關:職場霸凌調查怎麼做才合法?

很多老闆以為,員工申訴後「找人問一問、寫個報告」就算盡到責任。這正是最危險的誤解。新法對「調查」這件事,訂下了明確且嚴格的程序要求。

⚖️ 掌握關鍵法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2-2 條

⚖️ 律師白話說:員工申訴那一刻,公司就成了「法官」

當員工申訴,公司其實被法律推上了「法官」的位置——而法律對這個法官有三個硬性要求:客觀公正公平、利益迴避、達一定規模還要找外部委員一起審(外聘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更關鍵的是條文最後那句:如果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主管機關可以要求重新調查,而且公司不能拒絕。這就是為什麼,「查了卻不算數」比「沒查」更可怕——您花了時間、撕裂了團隊、得罪了兩邊,結果一句「程序有瑕疵」就要全部重來,公司信譽與內部信任卻已經回不去了。

回到開頭陳董的故事:他讓「和申訴人是好友」的人資去調查,正好踩中利益迴避的紅線;百人公司卻沒有找足額外部委員,也不符合外聘不得少於二分之一的要求。這樣的調查,幾乎注定被質疑、甚至被要求重做。

✅ ❌ 兩種調查,兩種結局

❌ 高風險做法:純內部自己查

由直屬主管或與當事人熟識的人資承辦(觸犯利益迴避)、沒有外部委員(達一定規模時不符法定組成)、調查報告只憑印象沒有完整訪談與答辯紀錄(程序瑕疵)。結果:兩造都不服、易被要求重新調查、甚至衍生訴訟。

✅ 合規做法:引入外部公正調查委員

委由具法律專業的外部律師擔任調查委員(確保客觀中立)、外聘比例符合法定下限(調查小組組成站得住腳)、完整訪談並給予被申訴人答辯機會、產出書面調查報告、全程保密。結果:程序經得起檢驗,降低重新調查與興訟風險。

💡 律師解析:法律之所以要求「外聘不得少於二分之一」,本質上就是不信任「自己人查自己人」。內部人調查,再怎麼公正,都難逃「球員兼裁判」的質疑。委由外部、中立、具法律專業的調查委員,是同時滿足合規與證據力最穩妥的解方——這正是王滋靖律師團隊能為企業提供的協助:以中立第三方身分,協助設計防治制度、執行職場霸凌調查,並產出經得起主管機關檢驗的調查報告。

四、什麼情況會被罰錢?(罰則一次看)

新法最讓老闆有感的,是它真的會開罰。過去違反行政指引頂多被「輔導」,新法則直接祭出罰鍰。

⚖️ 掌握關鍵法條:罰則(第 45、46、39 條)

哪些「動作」或「不動作」會挨罰?

  • 🚫 30 人以上未訂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規範: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 3 萬~75 萬。
  • 🚫 知悉霸凌卻不調查、或調查未依法定原則(不公正、未迴避、未組調查小組/外聘不足):可處 3 萬~75 萬。
  • 🚫 對申訴員工報復(解僱、降調、減薪、調職整人):該處分無效,並可處 3 萬~75 萬,且公司還要自己舉證「跟申訴無關」。
  • 🚫 老闆(最高負責人)本人被認定霸凌:個人挨罰 1 萬~100 萬。
  • ⚠️ 情節重大者,罰鍰還可加重至最高額的二分之一

別忘了,民事賠償風險「本來就存在」

很多老闆以為「反正以前沒這條法,告不成」。事實上,職場霸凌的民事訴訟,新法之前就已經大量出現在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勞上易字第 122 號民事判決中,員工就主張公司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2 項第 3 款(雇主對不法侵害的預防義務),並要求公司依民法第 188 條負僱用人連帶責任。法院並指出:「現行法令並未限定霸凌事件受害人僅得循特定管道提出申請」——也就是說,員工不一定要走公司的申訴信箱,公司不能以「他沒照程序申訴」當擋箭牌
  • 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重勞上字第 12 號民事判決中,被告公司即因員工遭受咆哮、怒罵、摔帳冊等行為衍生的職業病與人格權侵害,被判決應給付賠償並加計利息。

換言之,新法上路前,公司就可能因「沒做好預防、沒處理好申訴」被員工求償;新法上路後,更在民事賠償之上,疊加了行政罰與強制調查義務。這就是為什麼,「事前把制度與調查機制建好」遠比「事後上法院纏訟」划算

💡 律師補充說明(誠實提醒):上述判決中,也有不少是員工因舉證不足而敗訴的案例(例如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訴字第 60 號,員工主張總經理職場暴力與不當調動,最終遭駁回)。這反而說明了一件事:霸凌的指控不會自動成立,事實認定與調查程序的專業度,往往決定了一家公司站不站得住腳。

五、如果被檢舉的是老闆自己怎麼辦?

新法特別針對「最高負責人就是被申訴人」的情況,設計了一條特別通道。

也就是說,當被指控的是公司負責人本人時,員工可以跳過公司、直接向縣市政府勞工主管機關申訴,由主管機關介入調查。一旦最高負責人被認定有霸凌行為,依第 46 條可處 1 萬~100 萬元罰鍰(且裁處權時效從主管機關收受申訴之日起算)。

💡 律師補充說明:老闆本人成為被申訴對象時,內部調查幾乎不可能取信於人,更需要外部、中立的法律專業人士協助釐清事實、保全證據、並擬定法律因應策略。

六、經營者最常問的問題 Q&A

❓ Q1:我公司規模不大,也要弄這些嗎?

王律師解析:要,但程度不同。只要員工人數達 10 人,就必須訂定並公開揭示申訴管道;達 30 人,還要訂定防治措施與懲處規範。10 人以下雖無這兩項明文義務,但雇主對「不法侵害之預防」的基本義務(職安法第 6 條第 2 項)仍然存在,建議至少建立基本的申訴與處理流程。

❓ Q2:員工申訴霸凌,我一定要調查嗎?不查會怎樣?

王律師解析:必須調查。職安法第 22-2 條規定,雇主知悉時應採取立即有效措施並進行調查。若不處理、或調查不符法定原則,依第 45 條可處 3 萬~75 萬元罰鍰;調查若有重大瑕疵,主管機關還能要求您重新調查,且不得拒絕。

❓ Q3:調查為什麼建議找外部律師,不能自己查就好?

王律師解析:因為法律明文要求調查必須「客觀、公正、公平」並「遵守利益迴避」,達一定規模時「調查小組外聘成員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內部人調查內部人,極易被質疑球員兼裁判、證據力不足,甚至被要求重做。委由外部、具法律專業的調查委員,能同時滿足合規與證據力,是最穩妥的風險控管。

❓ Q4:員工申訴之後,我可以把製造問題的他調職或資遣嗎?

王律師解析:千萬要謹慎。職安法第 39 條禁止對申訴人為解僱、降調、減薪等不利處分,違反者該處分無效,並可能挨罰;而且一旦員工主張遭報復,舉證責任在公司——是您要證明「這項人事決定與他申訴無關」。建議任何相關人事異動前,先諮詢律師。

❓ Q5:如果被檢舉的是我自己(公司負責人)呢?

王律師解析:員工可以跳過公司,直接向縣市政府主管機關申訴。一旦被認定霸凌,您個人可被處 1 萬~100 萬元罰鍰。此時更需要外部中立的法律協助,切勿自行其是。

律師的提醒:別讓「查了卻不算數」毀掉您的公司

回到開頭的陳董。後來,他委由律師團隊重新建立了申訴與調查機制,由外部調查委員重啟調查;兩造雖然結果未必滿意,卻都認同「這次是公正的」。風波平息後,他對我說了一句話:「早知道一開始就找對人來查,就不會多繞這一大圈。」

親愛的經營者,職場霸凌新法上路,對守規矩的好老闆其實是好消息——它把模糊的標準說清楚了,也讓「願意建制度、做好調查」的公司,能在爭議中站得住腳。我給您三個真心建議:

1. 趁早盤點,不要拖到 7 月

對照公司規模,把申訴管道、防治措施、調查機制先建起來。制度不是貼在牆上的紙,而是出事時保護公司的盾牌。

2. 調查這關,務必交給中立專業的人

利益迴避與外部委員比例是硬性要求,自己查很容易踩雷。一份站得住腳的調查報告,是您面對主管機關與法院最有力的證據。

3. 遇到狀況,先諮詢、再行動

尤其是對申訴人的任何人事決定,因為舉證責任已經倒向公司。

職場霸凌防治,過去是企業文化的選擇題,2026 年 7 月起,是攸關罰鍰與商譽的是非題。王滋靖律師團隊具備校園性別平等與霸凌事件調查的實務經驗,能以中立第三方身分,協助您的企業建立防治制度、擔任外部公正調查委員、產出經得起檢驗的調查報告。與其在出事後耗費數倍成本上法院,不如現在就讓專業為您的企業築好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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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王滋靖律師親自撰寫,內容結合實務經驗與法律分析,旨在提供一般性法律知識,具體個案請預約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