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滋靖律師

校事會議2026新制懶人包:受理審查、案件分流、調查程序與教師權益一次看懂

圖:王滋靖律師團隊帶您看懂校事會議 2026 新制的每一步

親愛的讀者,如果您手上正拿著一份與「校事會議」有關的通知——無論您是被檢舉的老師、正在承辦的學校人員,還是為孩子挺身而出的家長——我知道,此刻您的心裡一定很不安。校事會議(校園事件處理會議)是學校用來處理「疑似不適任教師」事件的法定調查與審議機制;而在民國 115 年(2026 年)1 月 12 日,它的遊戲規則有了一次重要的翻修。這篇專欄,將由王滋靖律師團隊,以長年擔任校園事件公正調查委員的中立視角,為您把新制的每一步走法講清楚。

📌 本文依 115 年 1 月 12 日施行之《解聘辦法》與《成績考核辦法》修正版本撰寫。相關制度仍處於施行初期,各界討論與後續配套仍在演進;若日後法規有所調整,本所將持續更新本文內容。

【諮詢室情境錄】老師怕、學校慌、家長急

「王律師,學校說要組『調查小組』來查我……我教了二十年書,是不是就這樣完了?」電話那頭,擔任國小老師的陳老師(化名)聲音在發抖。

幾乎在同一週,另一所學校的教務主任也捎來訊息:「家長的檢舉信進來了,新制到底怎麼走?我們最怕的,就是程序做錯,反而害了學生、也害了學校。」

這些年,我以校園事件公正調查委員的身分,一次次坐進那間會議室。我看見的往往是同一個畫面——檢舉一進來,老師怕、學校慌、家長急,三方都在焦慮裡打轉。而 2026 年上路的校事會議新制,正是想在「保護學生」與「保障教師」這條細細的線上,重新找到平衡。

所以親愛的您,無論站在哪一個位置,我想先告訴您一句話:在校園事件裡,程序不是刁難,而是保護每一個人的護欄——它保護孩子不受二次傷害,也保護老師不被冤枉。把程序看懂,就是保護自己最好的方式。

一、校事會議是什麼?2026 為什麼要修法

先給結論:校事會議是學校處理「疑似不適任教師」的法定調查審議平台,2026 年這次修法,核心是替它裝上「濾網」與「分流閥」,讓真正嚴重的案件被好好調查,也讓輕微的小事不必動用大陣仗。

校事會議的正式名稱是「校園事件處理會議」。它的法律根源,來自《教師法》第 29 條的授權:

換句話說,教師法只定下「大方向」,真正細緻的程序,規定在教育部依此授權訂定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以下簡稱《解聘辦法》)裡。而 115 年 1 月 12 日,教育部就是同步修正了《解聘辦法》與《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以下簡稱《考核辦法》),並自即日施行。

這次修法之所以受到關注,是因為過去實務上常有「濫訴、小案大辦、行政量能被耗盡」的批評,也讓不少老師擔心動輒得咎。新制想回應的,正是這些聲音。歸納起來,有五個最關鍵的改變

  1. 設「預防機制」前置:鼓勵學校先用輔導支持的方式及早處理(《解聘辦法》第 1 條之 1)。
  2. 受理端設四人審查小組,並取消匿名檢舉、改採實名(第 9 條)。
  3. 案件分流:只涉一般懲處的小案,不進校事會議,改走考核程序(第 9 條之 1、《考核辦法》第 6 條之 1)。
  4. 輔佐人制度明文化:當事人受訪談時可由輔佐人陪同(第 16 條)。
  5. 強化正當程序:陳述意見、調查小組組成、保密等規定更為細緻。

二、哪些老師的行為,會走進校事會議?

先給結論:不是所有的親師衝突都會走到校事會議;它處理的是《教師法》所定「應予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等級的「不適任」情事。

要判斷一個案件會不會、以及以多嚴重的方式進入程序,關鍵在《教師法》對「不適任事由」的分級。最重的一級,規定在第 14 條:

⚖️ 律師白話說

這一條看似嚇人,但請注意它的層次。與校園日常最相關的,是第四至六款的性平事件(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以及第十款的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身心嚴重侵害」。這裡的「嚴重」二字很關鍵——並不是所有的管教爭議都會落到這一條。而且要提醒的是,即使符合各款情形,仍須經教師評審委員會依法定的出席與表決門檻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才會作成最終處分。此外,《教師法》第 15 條規定了「解聘且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的次一級情形,第 16 條則處理「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違反聘約情節重大」等更常見的爭議。

💡 律師補充說明:性平事件(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另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的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機制併行。校事會議與性平調查之間如何分工銜接,屬於個案認定,若您正面臨此類情形,建議尋求專業協助釐清程序。

三、【新制關鍵】受理與分流:實名檢舉、四人把關、小案不進場

這是 2026 修法最有感的地方,也是「撙節行政量能」的核心設計。

(一)受理審查:四人小組把關,匿名檢舉不再照單全收

過去檢舉一來,學校往往就得啟動;新制則在「入口」設了一道審查。《解聘辦法》第 9 條規定:

⚖️ 律師白話說

請留意三個重點。第一,組成是四個人——外聘專業人員一人、教師代表一人、家長代表一人,加上「只能表示意見、不能投票」的校長;由這三票無記名表決。第二,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第三款)成為得不予受理的事由之一,這就是外界所說「取消匿名檢舉」的由來。第三,實名不等於萬能的免死金牌:若涉及第 14 條第一項、第 15 條第一項的重大情形(例如性平、嚴重體罰霸凌),縱使檢舉人撤回,學校仍得本於職權繼續調查。此外,學校必須在接獲檢舉之日起二十日內書面回覆檢舉人是否受理。

(二)案件分流:一般懲處的小案,不必動用校事會議

新增的第 9 條之 1,是這次修法的「分流閥」:

而被分流到考核程序的案件,時程與作法規定在《考核辦法》新增的第 6 條之 1:

⚖️ 律師白話說

簡單講,「不適任」等級的案件走校事會議、全外聘調查;只涉一般懲處的案件則走考核程序、原則由校內人員調查,並且明定二個月內完成(必要時最多延長一個月)。這樣的分流,讓資源集中在真正嚴重的案件上。

四、調查怎麼進行?當事人有哪些權利

先給結論:一旦進入校事會議調查,法律替當事人保留了兩項重要武器——「全外聘、含法律專家的調查小組」與「輔佐人陪同」。

《解聘辦法》第 16 條,是理解調查程序品質的關鍵:

⚖️ 律師白話說

這一條對當事人的保障非常實在。其一,調查小組全部外聘、而且至少要有一位法律專家學者,目的正是為了脫離校內的人情壓力、避免「師師相護」的質疑,讓事實認定更中立。其二,當事人在接受訪談時,可以請最多兩位「輔佐人」陪同到場,協助理解程序、表達意見。

💡 律師補充說明:這裡用的是「輔佐人」而非「代理人」。實務上,律師能否以輔佐人身分陪同、以及與行政程序法上代理人角色的界線,會因個案與各校認定而略有差異;若您希望由專業人員陪同,建議事前與承辦單位確認身分與範圍,以免臨場爭執。

此外,校事會議在審議階段(《解聘辦法》第 24 條)也必須依調查報告與具體證據認定事實,必要時通知當事人以書面或出席方式陳述意見;而在案件移送到教師評審委員會(教評會)陳述意見前,依第 43 條,學校至遲應於七日前,主動提供調查報告及輔導報告,讓當事人有充分準備的機會。

五、公正調查委員的中立提醒:程序守不住,調查就白做了

這一節,我想以擔任調查委員的角度,說一段真心話。

一份調查報告的價值,不在於它「認定了誰有錯」,而在於它的每一步都經得起檢驗。因為日後不論是申訴、再申訴,還是行政訴訟,審查者第一個看的,往往不是結論,而是——程序有沒有走對。程序一旦有瑕疵,再「正確」的實質認定,都可能被整個撤銷,讓所有人(包括受害的孩子)重來一次。

從調查實務來看,最常見的「破口」有這幾處,無論學校或當事人都值得留意:

  • 委員組成與迴避:委員是否確實全部外聘、是否含法律專家、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者是否依法迴避。
  • 陳述意見的機會:是否確實給予當事人說明的機會、是否依規定於陳述意見前提供調查報告(第 43 條)。
  • 調查期限與通知:是否遵守法定期限、延長是否依規定通知當事人。
  • 保密與資訊揭露:調查過程的保密,攸關被害人與被檢舉人雙方的名譽與安全。

這也是為什麼,一位真正中立的公正調查委員如此重要:不是為了替任何一方說話,而是為了讓真相在一個乾淨的程序裡,被好好對待。

六、被停聘怎麼辦?停聘期間的待遇與補償

先給結論:停聘不代表定罪;而且新制之下,若最終還了老師清白,停聘期間被扣的薪水是有機會補發的。

《教師法》第 18 條規定了「終局停聘」(未達解聘、但情節有停聘必要者,得議決停聘六個月至三年);第 22 條則是重大案件「先行停聘、靜候調查」的機制。而最受關注的,是關於待遇與補償的第 25 條(本條係於民國 115 年 5 月 13 日修正,與 1 月的辦法修正同屬 2026 年這一系列的教師權益改革):

⚖️ 律師白話說

這一條回應了老師們長年的一個痛點——「萬一是冤枉的,被停聘那段時間的損失怎麼算?」依現行規定:若調查後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並回復聘任,先前被扣發的本薪(年功薪)與學術研究加給,應予補發(實際發給與補發的成數,因停聘類型不同而有差異,詳見條文各項)。這是對「清白者」的一種制度性保障。

七、民眾問答:三方最常問的問題

❓ Q1:匿名檢舉老師,學校還會不會處理?

王律師解析:原則上不會照單全收。新制把「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列為學校得不予受理的事由(《解聘辦法》第 9 條第三款),須由會議中三位委員(教師代表、家長代表及外聘專業人員;校長列席但無表決權)以無記名投票過半數認定。但若涉及性平、嚴重體罰霸凌等重大情形(《教師法》第 14 條第一項、第 15 條第一項),縱使檢舉人撤回,學校仍得本於職權繼續調查。

❓ Q2:老師被檢舉,是不是一定會被組調查小組、甚至停聘?

王律師解析:不一定。新制的「案件分流」(第 9 條之 1)把只涉一般懲處的案件導向考核程序,不進校事會議;只有涉及《教師法》所定「不適任」情事者才會啟動校事會議調查。停聘更非必然,須符合《教師法》第 18 條、第 22 條等要件並經教評會審議。

❓ Q3:被調查訪談時,可以帶人或帶律師陪同嗎?

王律師解析:可以帶「輔佐人」。《解聘辦法》第 16 條明定,當事人受訪談時得請學校教師、家長或其他校內外人員擔任輔佐人偕同到場,人數不得逾兩人;但輔佐人陳述不適當時,調查小組得禁止其陳述。律師能否以輔佐人身分陪同,建議事前與承辦單位確認。

❓ Q4:校事會議調查大概要花多久?

王律師解析:被分流到考核程序的案件,法規明定應自派員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不逾一個月且以一次為限(《考核辦法》第 6 條之 1);受理與否也須於接獲檢舉二十日內書面通知檢舉人。至於進入校事會議的正式調查,其完成期限依《解聘辦法》相關規定辦理,實際時程會因案件複雜度而異。

❓ Q5:學校(校長、人事、家長會)在新制下,最該注意什麼?

王律師解析:一句話——守住正當程序。委員全部外聘且含法律專家、依法迴避、給足陳述意見機會、遵守期限與保密。這些不是形式,而是日後案件能不能站得住腳的關鍵。若校內缺乏處理經驗,及早尋求外部公正調查委員或程序諮詢,往往能避免更大的爭議。

八、律師的溫心叮嚀:給老師、學校與家長

回到文章開頭那位發抖的陳老師,還有那位擔心程序出錯的主任。我想用三段話,分別送給站在不同位置的您:

1. 給被檢舉的老師

被檢舉,不等於被定罪。請保持冷靜、據實說明,也不要放棄法律給您的權利——好好準備、善用輔佐人、看懂每一份文件。您有被公正對待、也有充分陳述意見的權利。

2. 給承辦的學校

您的謹慎,保護的不只是學校,更是孩子與老師雙方。程序上的每一個「確實做到」,都是日後免於爭議的護城河。遇到棘手或缺乏經驗的案件,讓專業的外部公正調查委員協助,是負責任的選擇,而非示弱。

3. 給挺身而出的家長

您為孩子發聲的勇氣值得敬重。新制採實名,是為了讓每一件檢舉都被慎重對待,而非讓您卻步。把事情具體地說清楚、循正當管道提出,就是給孩子最實在的保護。

在校園事件裡,沒有人樂見走到調查這一步。但既然來了,就讓程序成為守護每一個人的護欄。如果您在過程中需要一位中立、專業的第三方協助釐清程序,或您所屬的學校需要外部公正調查委員,都歡迎與王滋靖律師團隊聯繫。若您有經濟上的困難,也可以向法律扶助基金會尋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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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王滋靖律師親自撰寫,內容結合實務經驗與法律分析,旨在提供一般性法律知識,具體個案請預約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