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圖:王滋靖律師團隊帶您看懂校事會議 2026 新制的每一步
親愛的讀者,如果您手上正拿著一份與「校事會議」有關的通知——無論您是被檢舉的老師、正在承辦的學校人員,還是為孩子挺身而出的家長——我知道,此刻您的心裡一定很不安。校事會議(校園事件處理會議)是學校用來處理「疑似不適任教師」事件的法定調查與審議機制;而在民國 115 年(2026 年)1 月 12 日,它的遊戲規則有了一次重要的翻修。這篇專欄,將由王滋靖律師團隊,以長年擔任校園事件公正調查委員的中立視角,為您把新制的每一步走法講清楚。
📌 本文依 115 年 1 月 12 日施行之《解聘辦法》與《成績考核辦法》修正版本撰寫。相關制度仍處於施行初期,各界討論與後續配套仍在演進;若日後法規有所調整,本所將持續更新本文內容。
本篇實務指南導覽:
【諮詢室情境錄】老師怕、學校慌、家長急
「王律師,學校說要組『調查小組』來查我……我教了二十年書,是不是就這樣完了?」電話那頭,擔任國小老師的陳老師(化名)聲音在發抖。
幾乎在同一週,另一所學校的教務主任也捎來訊息:「家長的檢舉信進來了,新制到底怎麼走?我們最怕的,就是程序做錯,反而害了學生、也害了學校。」
這些年,我以校園事件公正調查委員的身分,一次次坐進那間會議室。我看見的往往是同一個畫面——檢舉一進來,老師怕、學校慌、家長急,三方都在焦慮裡打轉。而 2026 年上路的校事會議新制,正是想在「保護學生」與「保障教師」這條細細的線上,重新找到平衡。
所以親愛的您,無論站在哪一個位置,我想先告訴您一句話:在校園事件裡,程序不是刁難,而是保護每一個人的護欄——它保護孩子不受二次傷害,也保護老師不被冤枉。把程序看懂,就是保護自己最好的方式。
一、校事會議是什麼?2026 為什麼要修法
先給結論:校事會議是學校處理「疑似不適任教師」的法定調查審議平台,2026 年這次修法,核心是替它裝上「濾網」與「分流閥」,讓真正嚴重的案件被好好調查,也讓輕微的小事不必動用大陣仗。
校事會議的正式名稱是「校園事件處理會議」。它的法律根源,來自《教師法》第 29 條的授權: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依本法所為教師之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程序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換句話說,教師法只定下「大方向」,真正細緻的程序,規定在教育部依此授權訂定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以下簡稱《解聘辦法》)裡。而 115 年 1 月 12 日,教育部就是同步修正了《解聘辦法》與《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以下簡稱《考核辦法》),並自即日施行。
這次修法之所以受到關注,是因為過去實務上常有「濫訴、小案大辦、行政量能被耗盡」的批評,也讓不少老師擔心動輒得咎。新制想回應的,正是這些聲音。歸納起來,有五個最關鍵的改變:
- 設「預防機制」前置:鼓勵學校先用輔導支持的方式及早處理(《解聘辦法》第 1 條之 1)。
- 受理端設四人審查小組,並取消匿名檢舉、改採實名(第 9 條)。
- 案件分流:只涉一般懲處的小案,不進校事會議,改走考核程序(第 9 條之 1、《考核辦法》第 6 條之 1)。
- 輔佐人制度明文化:當事人受訪談時可由輔佐人陪同(第 16 條)。
- 強化正當程序:陳述意見、調查小組組成、保密等規定更為細緻。
二、哪些老師的行為,會走進校事會議?
先給結論:不是所有的親師衝突都會走到校事會議;它處理的是《教師法》所定「應予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等級的「不適任」情事。
要判斷一個案件會不會、以及以多嚴重的方式進入程序,關鍵在《教師法》對「不適任事由」的分級。最重的一級,規定在第 14 條: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五、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六、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七、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八、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九、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一、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 律師白話說
這一條看似嚇人,但請注意它的層次。與校園日常最相關的,是第四至六款的性平事件(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以及第十款的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身心嚴重侵害」。這裡的「嚴重」二字很關鍵——並不是所有的管教爭議都會落到這一條。而且要提醒的是,即使符合各款情形,仍須經教師評審委員會依法定的出席與表決門檻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才會作成最終處分。此外,《教師法》第 15 條規定了「解聘且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的次一級情形,第 16 條則處理「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違反聘約情節重大」等更常見的爭議。
💡 律師補充說明:性平事件(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另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的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機制併行。校事會議與性平調查之間如何分工銜接,屬於個案認定,若您正面臨此類情形,建議尋求專業協助釐清程序。
三、【新制關鍵】受理與分流:實名檢舉、四人把關、小案不進場
這是 2026 修法最有感的地方,也是「撙節行政量能」的核心設計。
(一)受理審查:四人小組把關,匿名檢舉不再照單全收
過去檢舉一來,學校往往就得啟動;新制則在「入口」設了一道審查。《解聘辦法》第 9 條規定:
學校接獲檢舉後,校長應邀集外聘之調查人才庫專業人員一人,及校園事件處理會議(以下簡稱校事會議)委員之教師代表、家長代表各一人召開會議,除校長僅得表示意見而無表決權外,經以無記名投票表決,過半數同意認定檢舉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學校應不予受理:
一、非屬第二條第四款或第五款規定之事項。
二、無具體之內容。
三、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
四、同一事件已不受理或已作成終局實體處理。
五、檢舉事件已撤回檢舉。
前項第五款之撤回檢舉事件或調查中撤回檢舉之事件,學校認有涉及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情形者,得受理及本於職權繼續調查處理。
學校應於接獲檢舉之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檢舉人是否受理;不受理者,應於書面通知內敘明理由。
⚖️ 律師白話說
請留意三個重點。第一,組成是四個人——外聘專業人員一人、教師代表一人、家長代表一人,加上「只能表示意見、不能投票」的校長;由這三票無記名表決。第二,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第三款)成為得不予受理的事由之一,這就是外界所說「取消匿名檢舉」的由來。第三,實名不等於萬能的免死金牌:若涉及第 14 條第一項、第 15 條第一項的重大情形(例如性平、嚴重體罰霸凌),縱使檢舉人撤回,學校仍得本於職權繼續調查。此外,學校必須在接獲檢舉之日起二十日內書面回覆檢舉人是否受理。
(二)案件分流:一般懲處的小案,不必動用校事會議
新增的第 9 條之 1,是這次修法的「分流閥」:
學校接獲檢舉後,經前條第一項校長召開之會議認定行為人涉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以下簡稱考核辦法)所定教師懲處之情形者,應適用或準用該辦法之規定辦理,不適用前條各項有關受理與否之規定。
而被分流到考核程序的案件,時程與作法規定在《考核辦法》新增的第 6 條之 1:
學校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以下簡稱解聘辦法)第九條之一規定,經認定行為人涉及教師懲處之情形者,學校應於接獲檢舉之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檢舉人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學校依前項規定辦理者,應派校內人員調查;必要時,得派校外人員調查。
前項調查,應自派員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期間不得逾一個月,並以一次為限。延長調查時,學校應通知行為人。
⚖️ 律師白話說
簡單講,「不適任」等級的案件走校事會議、全外聘調查;只涉一般懲處的案件則走考核程序、原則由校內人員調查,並且明定二個月內完成(必要時最多延長一個月)。這樣的分流,讓資源集中在真正嚴重的案件上。
四、調查怎麼進行?當事人有哪些權利
先給結論:一旦進入校事會議調查,法律替當事人保留了兩項重要武器——「全外聘、含法律專家的調查小組」與「輔佐人陪同」。
《解聘辦法》第 16 條,是理解調查程序品質的關鍵:
校事會議組成調查小組時,各該主管機關應從調查人才庫推舉三倍至五倍學者專家,供學校遴選三人或五人為委員,並應全部外聘;偏遠地區學校外聘調查委員有困難者,學校主管機關應給予必要之協助。
調查小組委員應包括法律專家學者至少一人。但偏遠地區學校,不在此限。
當事人接受訪談時,得請學校教師、家長或其他校內、外人員擔任輔佐人,偕同到場。但人數不得逾二人。
前項輔佐人之陳述不適當時,調查小組得禁止其陳述。
⚖️ 律師白話說
這一條對當事人的保障非常實在。其一,調查小組全部外聘、而且至少要有一位法律專家學者,目的正是為了脫離校內的人情壓力、避免「師師相護」的質疑,讓事實認定更中立。其二,當事人在接受訪談時,可以請最多兩位「輔佐人」陪同到場,協助理解程序、表達意見。
💡 律師補充說明:這裡用的是「輔佐人」而非「代理人」。實務上,律師能否以輔佐人身分陪同、以及與行政程序法上代理人角色的界線,會因個案與各校認定而略有差異;若您希望由專業人員陪同,建議事前與承辦單位確認身分與範圍,以免臨場爭執。
此外,校事會議在審議階段(《解聘辦法》第 24 條)也必須依調查報告與具體證據認定事實,必要時通知當事人以書面或出席方式陳述意見;而在案件移送到教師評審委員會(教評會)陳述意見前,依第 43 條,學校至遲應於七日前,主動提供調查報告及輔導報告,讓當事人有充分準備的機會。
五、公正調查委員的中立提醒:程序守不住,調查就白做了
這一節,我想以擔任調查委員的角度,說一段真心話。
一份調查報告的價值,不在於它「認定了誰有錯」,而在於它的每一步都經得起檢驗。因為日後不論是申訴、再申訴,還是行政訴訟,審查者第一個看的,往往不是結論,而是——程序有沒有走對。程序一旦有瑕疵,再「正確」的實質認定,都可能被整個撤銷,讓所有人(包括受害的孩子)重來一次。
從調查實務來看,最常見的「破口」有這幾處,無論學校或當事人都值得留意:
- 委員組成與迴避:委員是否確實全部外聘、是否含法律專家、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者是否依法迴避。
- 陳述意見的機會:是否確實給予當事人說明的機會、是否依規定於陳述意見前提供調查報告(第 43 條)。
- 調查期限與通知:是否遵守法定期限、延長是否依規定通知當事人。
- 保密與資訊揭露:調查過程的保密,攸關被害人與被檢舉人雙方的名譽與安全。
這也是為什麼,一位真正中立的公正調查委員如此重要:不是為了替任何一方說話,而是為了讓真相在一個乾淨的程序裡,被好好對待。
六、被停聘怎麼辦?停聘期間的待遇與補償
先給結論:停聘不代表定罪;而且新制之下,若最終還了老師清白,停聘期間被扣的薪水是有機會補發的。
《教師法》第 18 條規定了「終局停聘」(未達解聘、但情節有停聘必要者,得議決停聘六個月至三年);第 22 條則是重大案件「先行停聘、靜候調查」的機制。而最受關注的,是關於待遇與補償的第 25 條(本條係於民國 115 年 5 月 13 日修正,與 1 月的辦法修正同屬 2026 年這一系列的教師權益改革):
依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停聘之教師,停聘期間不發給待遇。
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六項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不發給待遇;停聘事由消滅後,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回復聘任者,補發其停聘期間全數本薪(年功薪)及學術研究加給。
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發給半數本薪(年功薪)及學術研究加給;調查後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回復聘任者,補發其停聘期間未發之本薪(年功薪)及學術研究加給。
⚖️ 律師白話說
這一條回應了老師們長年的一個痛點——「萬一是冤枉的,被停聘那段時間的損失怎麼算?」依現行規定:若調查後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並回復聘任,先前被扣發的本薪(年功薪)與學術研究加給,應予補發(實際發給與補發的成數,因停聘類型不同而有差異,詳見條文各項)。這是對「清白者」的一種制度性保障。
七、民眾問答:三方最常問的問題
❓ Q1:匿名檢舉老師,學校還會不會處理?
王律師解析:原則上不會照單全收。新制把「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列為學校得不予受理的事由(《解聘辦法》第 9 條第三款),須由會議中三位委員(教師代表、家長代表及外聘專業人員;校長列席但無表決權)以無記名投票過半數認定。但若涉及性平、嚴重體罰霸凌等重大情形(《教師法》第 14 條第一項、第 15 條第一項),縱使檢舉人撤回,學校仍得本於職權繼續調查。
❓ Q2:老師被檢舉,是不是一定會被組調查小組、甚至停聘?
王律師解析:不一定。新制的「案件分流」(第 9 條之 1)把只涉一般懲處的案件導向考核程序,不進校事會議;只有涉及《教師法》所定「不適任」情事者才會啟動校事會議調查。停聘更非必然,須符合《教師法》第 18 條、第 22 條等要件並經教評會審議。
❓ Q3:被調查訪談時,可以帶人或帶律師陪同嗎?
王律師解析:可以帶「輔佐人」。《解聘辦法》第 16 條明定,當事人受訪談時得請學校教師、家長或其他校內外人員擔任輔佐人偕同到場,人數不得逾兩人;但輔佐人陳述不適當時,調查小組得禁止其陳述。律師能否以輔佐人身分陪同,建議事前與承辦單位確認。
❓ Q4:校事會議調查大概要花多久?
王律師解析:被分流到考核程序的案件,法規明定應自派員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不逾一個月且以一次為限(《考核辦法》第 6 條之 1);受理與否也須於接獲檢舉二十日內書面通知檢舉人。至於進入校事會議的正式調查,其完成期限依《解聘辦法》相關規定辦理,實際時程會因案件複雜度而異。
❓ Q5:學校(校長、人事、家長會)在新制下,最該注意什麼?
王律師解析:一句話——守住正當程序。委員全部外聘且含法律專家、依法迴避、給足陳述意見機會、遵守期限與保密。這些不是形式,而是日後案件能不能站得住腳的關鍵。若校內缺乏處理經驗,及早尋求外部公正調查委員或程序諮詢,往往能避免更大的爭議。
八、律師的溫心叮嚀:給老師、學校與家長
回到文章開頭那位發抖的陳老師,還有那位擔心程序出錯的主任。我想用三段話,分別送給站在不同位置的您:
1. 給被檢舉的老師
被檢舉,不等於被定罪。請保持冷靜、據實說明,也不要放棄法律給您的權利——好好準備、善用輔佐人、看懂每一份文件。您有被公正對待、也有充分陳述意見的權利。
2. 給承辦的學校
您的謹慎,保護的不只是學校,更是孩子與老師雙方。程序上的每一個「確實做到」,都是日後免於爭議的護城河。遇到棘手或缺乏經驗的案件,讓專業的外部公正調查委員協助,是負責任的選擇,而非示弱。
3. 給挺身而出的家長
您為孩子發聲的勇氣值得敬重。新制採實名,是為了讓每一件檢舉都被慎重對待,而非讓您卻步。把事情具體地說清楚、循正當管道提出,就是給孩子最實在的保護。
在校園事件裡,沒有人樂見走到調查這一步。但既然來了,就讓程序成為守護每一個人的護欄。如果您在過程中需要一位中立、專業的第三方協助釐清程序,或您所屬的學校需要外部公正調查委員,都歡迎與王滋靖律師團隊聯繫。若您有經濟上的困難,也可以向法律扶助基金會尋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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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王滋靖律師親自撰寫,內容結合實務經驗與法律分析,旨在提供一般性法律知識,具體個案請預約諮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