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 115 年 10 月 7 日發布校事會議修正,10 月 9 日起生效:老師的行為顯屬《解聘辦法》第 4 條所定不予處罰的情形,或符合學校的輔導管教辦法,學校應予結案、不必再開受理會議。王滋靖律師解析「顯屬」的範圍、結案後的陳情途徑,以及考核案外聘條件的限縮。
教育部 115 年 10 月 7 日發布校事會議修正,10 月 9 日起生效:老師的行為顯屬《解聘辦法》第 4 條所定不予處罰的情形,或符合學校的輔導管教辦法,學校應予結案、不必再開受理會議。王滋靖律師解析「顯屬」的範圍、結案後的陳情途徑,以及考核案外聘條件的限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