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委任服務

職場霸凌、性騷擾
外部調查委員

王滋靖律師名列勞動部職場霸凌、工作場所性騷擾兩項調查專業人才資料庫,受企業委任,以中立第三方身分參與調查。

企業需要職場霸凌外部調查委員時,可以委任王滋靖律師擔任職場霸凌申訴事件調查小組之外部專業人士;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事件,王律師也可受委任參與調查。王滋靖律師名列勞動部「職場霸凌調查專業人才資料庫」與「工作場所性騷擾調查專業人才資料庫」。受委任時,職場霸凌案件依《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程序參與調查,並協助撰寫載明事實認定與理由的調查報告。

可參與調查區域(依兩項資料庫登載,2026 年 10 月查詢)

  • 職場霸凌: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
  • 工作場所性騷擾:臺中市、嘉義縣、嘉義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

兩項資料庫皆可以姓名公開查詢:職場霸凌調查專業人才資料庫・工作場所性騷擾調查專業人才資料庫。登載區域以外的地區,請來電確認是否可承接。

電話洽詢:07-5560793LINE 洽詢:lawyertzujing

週一至週五 09:00–17:30。初次洽詢只需說明公司規模、程序階段與事件類型。

受企業委任,調查仍以事證為準

外部調查委員由企業委任,但調查要回答的是「事實是什麼」,不是「誰該贏」。一份程序完整、應載事項齊備的調查報告,價值不在於幫誰講話,而在於無論結論偏向哪一方,讀的人都能看出事實是怎麼認定的、理由是什麼(準則第 17 條第 2 項第 4 款「事實認定與理由」)。

外部委員同樣受準則第 15 條迴避規定拘束;承接前,也會先確認與當事人之間沒有利益衝突(見下方委任流程)。

什麼時候需要職場霸凌外部調查委員?

《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自 2026 年 7 月 1 日施行。依公司規模*與程序階段,外部專業人士及相關程序的要求如下:

情境適用重點
僱用勞工 100 人以上,調查申訴事件應於受理申訴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組成調查小組;成員至少三人,外部專業人士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三人小組即須至少兩位外部成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準則第 14 條第 1、2 項
100 人以上,申復後須再行調查申復審議會議發現調查處理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證時,應組成申復調查小組再行調查:成員至少三位,外部專業人士不得少於三分之二,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準則第 22 條第 3 項第 1 款
30 人以上未達 100 人,申復後須再行調查觸發條件同上;申復調查小組成員至少三位,外部專業人士至少一人,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準則第 22 條第 3 項第 2 款
未達 100 人,調查申訴事件仍須啟動調查程序;30 人以上應設申訴處理單位;組成調查小組屬「得參照辦理」。案情敏感(例如被申訴人為高階主管)時,主動引入外部委員往往較穩妥。準則第 7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3 目、第 9 條第 1 項、第 21 條
同一事件涉及工作場所性騷擾雇主應各依兩套準則所定之程序辦理,並按申訴人之申訴意願及內容,就所涉事項併予調查訪談或釐清事實,避免重複詢問。準則第 27 條

*僱用勞工人數依準則第 3 條計算:事業分散於不同地區者,以各地區該單位僱用勞工之人數,分別計算。調查程序紅線、報告應載事項與完整時程,請見〈職場霸凌調查全攻略〉。

王滋靖律師的資歷

雇主依準則第 14 條第 4 項遴選外部專業人士時,可參考以下經歷:

  • 名列勞動部「職場霸凌調查專業人才資料庫」(人才身分:執業律師);2026 年 9 月完成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115年職場霸凌調查專業人士培訓課程」
  • 名列勞動部「工作場所性騷擾調查專業人才資料庫」(培訓身份:律師公會推薦之律師)
  • 長期擔任職場與校園性平及霸凌事件調查委員,參與調查訪談與調查報告撰寫
  • 現任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第 1 屆安全及衛生防護委員會委員(依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 5 條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職場霸凌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第 3 點設置,任期至 116 年 6 月 30 日)
  • 教育部認證之校園性別平等事件調查專家
  • 曾任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助理
  • 理致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

服務內容

  • 職場霸凌申訴事件調查小組之外部專業人士:參與訪談、證據調查與事實認定,協助撰寫載明準則第 17 條第 2 項所列事項的調查報告。
  • 申復調查小組之外部專業人士:申復審議會議認定須再行調查時,擔任申復調查小組之外部成員。
  • 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事件:可受委任參與調查。
  • 霸凌與性騷擾競合案件:就兩案重疊事項,於受委任之調查範圍內,配合雇主按申訴人之申訴意願及內容,併予調查訪談或釐清事實、避免重複詢問(準則第 27 條);以兩項資料庫區域重疊之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為原則,其他地區請來電確認。
  • 防治規範與申訴處理機制的法律諮詢:協助企業在事件發生前把制度建好。

委任流程

  1. 洽詢:說明公司規模(僱用勞工人數)、程序階段(調查或申復)與事件類型即可。
  2. 利益迴避與利益衝突確認:承接前核對兩件事——與當事人有無準則第 15 條所列關係或其他足認有偏頗之虞的情形,以及律師執業上的利益衝突。
  3. 確認委任範圍:擔任調查小組或申復調查小組成員、預估訪談對象人數;委任前說明工作範圍、時程與費用。
  4. 調查與報告:依準則程序進行,以符合法定期限為目標規劃訪談時程,調查報告送申訴處理單位審議。

常見問題

❓ 公司一定要從勞動部的人才資料庫找外部調查委員嗎?

不一定。《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 14 條第 4 項規定,調查小組之外部專業人士「應具勞動權益或相關事務處理經驗」,並規定「雇主得自中央主管機關建立之職場霸凌調查專業人才資料庫遴選之」——條文用的是「得」,資料庫是遴選的便利管道,不是法定門檻。資料庫的好處是:人員是否名列、可參與調查區域,都可以公開查詢。要留意的是:僱用勞工 100 人以上、須依第 14 條組成調查小組者,其組成未符合第 14 條第 2 項至第 4 項規定,屬第 22 條第 4 項第 1 款所定之調查程序重大瑕疵;申復審議會議發現時,應組成申復調查小組再行調查(第 22 條第 3 項)。

❓ 我們公司不到 100 人,也需要外部調查委員嗎?

調查階段不強制:組成調查小組並外聘二分之一以上,是僱用 100 人以上的要求(人數依《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 3 條,事業分散於不同地區者分別計算)。但 30 人以上未達 100 人者若進入申復且須再行調查,申復調查小組仍須有外部專業人士至少一人(第 22 條第 3 項第 2 款);主管機關依第 24 條要求重新調查時,調查成員組成亦準用第 22 條。不強制也不代表可以不調查:接獲申訴後,未達 100 人的公司仍須啟動調查程序(第 7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3 目),30 人以上並應設申訴處理單位(第 9 條第 1 項),組成調查小組則屬「得參照辦理」(第 21 條)。利益迴避、不得對質等程序要求,不分規模一體適用;被申訴人是高階主管等敏感案件,主動引入外部委員往往較穩妥。

❓ 外部調查委員由公司委任,調查會不會偏向公司?

調查結論應取決於事證,而不是委任人。《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 12 條要求雇主受理申訴後「應秉持客觀、公正、公平之原則進行調查」;參與調查者與當事人有特定關係者應自行迴避,有其他具體事實足認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也得申請迴避(第 15 條);雇主並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及答辯的機會(第 16 條)。僱用 100 人以上須組成調查小組者,外部專業人士是小組成員之一:調查報告應送申訴處理單位審議(第 17 條第 2 項),申訴成立與否由申訴處理單位參考調查結果作成決定(第 18 條第 1 項);當事人不服決定,得於收到書面通知翌日起三十日內提出申復(第 22 條第 1 項)。

❓ 委任外部調查委員後,調查大概要多久?

依公司規模而不同。僱用 100 人以上(須組成調查小組):雇主應自調查小組成立後翌日起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報告,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應通知當事人,協調期間不予計入(《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 17 條第 1 項);申訴處理單位至遲於調查報告完成之日起一個月內作成決定(第 18 條第 1 項)。未達 100 人:應自接獲申訴翌日起三個月(未達 30 人)或四個月(30 人以上)內作成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當事人(第 21 條)。實際時程視訪談對象人數與當事人配合情形而定,委任時會一併規劃。

❓ 同一件事同時涉及職場霸凌與性騷擾,要怎麼處理?

兩套程序各自都要走;就兩案重疊的事項,應按申訴人之申訴意願及內容,併予調查訪談或釐清事實、避免重複詢問。《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 27 條規定,職場霸凌申訴事件涉及工作場所性騷擾行為者,雇主應各依該準則及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所定之程序辦理,並應按申訴人之申訴意願及內容,「就所涉事項併予調查訪談或釐清事實,避免重複詢問」。

❓ 王律師可以到哪些地區擔任外部調查委員?

依兩項資料庫登載(2026 年 10 月查詢):職場霸凌為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工作場所性騷擾為臺中市、嘉義縣、嘉義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登載區域以外的地區,請來電確認是否可承接。

企業委任洽詢

職場霸凌、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事件之外部調查委員委任,歡迎來電或以 LINE 洽詢。

電話洽詢:07-5560793LINE 洽詢:lawyertzujing

初次洽詢可以先單純說明公司規模、程序階段與事件類型。

週一至週五 09:00–17:30・Email:[email protected]・也可透過聯絡表單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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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為服務說明,提供一般性法律資訊;個案如何適用,請洽詢。)